律法與恩典 / 律法与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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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得救

 

 

律法與恩典

律法与恩典

 

經文:

 

「律法本是藉着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17)

 

本節經文把神賜律法與恩典的兩大步驟之先後說得很清楚。摩西所領受的時代使命是將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選作世人樣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則由主耶穌親自顯明。這「律法」和「恩典」不是兩個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啟示的兩大步驟。

 

一、律法與恩典的混淆

 

對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嚴重的錯誤,不是極端的律法主義,或極端的無律法主義;而是前半恩典後半律法的「加拉主義」。極端律法主義,主張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為)才可以得救,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觀念。這種觀念卻跟福音的原理相衝突,因為聖經明明告訴我們:「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8-9)

 

無律法主義認為人既然憑恩得救,就可以隨意放縱情慾了,他們把神的恩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完全誤會靠恩典得救的真理。這是那些有救恩的知識而沒有蒙恩的經歷的人所犯的錯誤。使徒時,代沒生命的假師傅常落在這種錯誤。但在這方面最難分辨的錯誤,卻是以為未得救先是憑恩典;得救以後是靠行律法。

 

這也就是加拉教會所犯的錯誤。加拉人相信因信稱義,他們已經知道得救是憑恩典;但在他們得救以後,受了猶太律法主義的影響,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為保持「得救」。這樣的得救雖然是憑恩典,卻是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憑恩典,此後就要靠守律法維持「得救」了。其實這就是最嚴重的錯誤。最像「對」的錯,就是最可怕的錯;最像「真」的假,就是高度的假。

 

二、加拉人的困惑

 

當時加拉信徒最主要的疑問是:難道神律法的約可以廢掉麼?難道基督徒可以犯律法麼?這也是今日基督徒和傳道人的困惑麼?對這些疑難,保羅在加拉書有很清楚的辯明(參拙作羅馬書及加拉書講義)。憑恩典和靠律法而行善,是完全不同的原則。人若憑恩典得救而行善,他的行善是為愛基督的緣故;若是靠守律法得救而行善,是怕刑罰而行善。保羅嚴厲的責備加拉人,順從了別的福音。甚至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9)。注意:加拉人的錯誤,並不是拒絕了因信稱義的福音,而是以為得救以後要再加上行為。但聖經卻認為這是嚴重的錯誤。

 

三、律法分三部份嗎?

 

那些主張基督徒得救後要守律法的,都把舊約律法很嚴格地分作三部份,就是:命、律例、典章。所謂命就是指十誡;律例是關乎宗教方面的祭禮、節期、獻祭的規矩、敬拜的各種儀式等;典章包括以色列人社會中公共生活道德的條。在當時實際應用上,是有這三方面的不同。但聖經對這三樣有沒有作那麼嚴格的分別?我們可以從宣佈律法的摩西和其他聖經人物看出,在他們的觀念中,並沒有把命、律例、典章作那麼清楚的輕、重、久、暫的分別。

 

宣佈律法的摩西怎樣看律法?

 

最初經手宣佈律法的摩西自己,就是把舊約的律法看作一個整體的。雖然「十誡」由於另寫在一塊石版上稱為法版,有代表全律法的意味,卻跟律例、典章一樣是整個舊約的「約言」(內容),它們的輕重久暫與舊約的整個「約」是分不開的。

 

1.舊約的設立:

 

在舊約設立的時候,按出埃及記廿四章所記,摩西將神所吩咐的命令典章都說給百姓聽,又把它寫在「約書」上,然後獻祭灑血在「約書」和百姓身上,於是舊「約」宣告成立。但注意這時十誡還未寫在石版上,血(立約的主要根據)也不是灑在石版上,而是灑在約書上,而約書所寫的主要內容該是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的典章和律例。雖然這樣,舊約已告成立,因為摩西是把舊「約」看作一個整體。隨後才上山,由神把十誡寫在石版上,又宣佈各種獻祭律例,並領導百姓建造會幕。

 

2.命、律例、典章:

 

摩西自己在提到命、律例、典章的時候,常把它們通稱為「律法」或互相通用,不分輕重久暫。例如:

 

(1)申命記四章:全章屢次勸勉以色列人要「聽從遵行」他所教訓他們的「律例典章」(:1,5,8,14....),又要他們「傳給子子孫孫,....又教訓兒女這樣行」(:9)。但在講論這些律例典章中,又提起一、二條「十誡」中的(:16,25),並沒有把典章;律例哏誡命嚴格分開。

 

(2)申命記五章一至二節:「....我今日曉諭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可以學習、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而五章下文所提竟全是十誡中的話,並沒提到甚麼律例、典章的內容。可見摩西是把命、律例、典章,看作整個舊「約」的內容,所以在講起來的時候,互相通用。

 

(3)申命記六章一至二節:「這是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教訓你們的命、律例、典章,使你們在所要過去為業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的子子孫孫一生敬畏耶和華你的神,謹守一切律例誡....。」注意摩西要以色列人的子子孫孫都要謹守遵行的是「一切」律例、命、典章,不是十誡。

 

(4)其他相似的教訓:此外,申命記中還有許多相似的教訓,要以色人遵守「一切」律例、命、典章或整個律法書上的話:申七:11-12,八:11,十:13,十一:32,十二:1,廿八:58,廿九:21等,而從來沒有任何暗示其中的某些部份是要永遠遵守的,其餘的卻會廢棄。摩西本人總是把「律法」看作一個整體的。換言之,今日人若認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就得守「全律法」(雅二:9-10),不能一廂情願,選幾條自己認為可行的律法守便可以得救。事實上那為我們守了全律法的,有一個人,就是耶穌基督(太五:17)

 

五、合神心意的大衛怎樣看律法?

 

大衛是一個敬畏神的君王,是以色列人引以為榮的一個好王。在他所寫的詩篇中,就常把律例、典章、....都看作是神的話,不作久暫輕重的分別。其中詩篇一一九篇更是屢次把命、律例、法度、典章、訓詞混雜運用。全都認為凡是神的吩咐他都要遵守,並不單獨把「命」從律例、典章中分出來。而詩一一九篇一一二節說:「我的心專向你的律例(Statutes),永遠遵行,一直到底。」大衛為甚麼不提「命」,竟說是神的「律例」要永遠遵行到底?可見大衛觀念中對「命」或「律例」沒有輕重久暫的觀念,而是看作一個整體,犯了一條就是犯了眾條

 

六、成全律法的基督怎樣看律法?

 

我們再從新約看耶穌對「命」的觀念。有一個律法師來問耶穌,命中那一條是最大的。耶穌就回答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廿:37-40)。請注意:耶穌所引證的這兩條最大的命,是引用申命記六章五節和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兩節聖經,而這兩處經節都不在十誡範圍之內。

 

可是主耶穌卻說這兩條是一切命中最大的,而且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的山上寶訓所引用的一些舊約的話,也顯示把「律法」看作一個整體。例如,引用了十誡的話說:「不可殺人....(太五:21),又說:「不可姦淫」(27),而下文三十三節卻引用了十誡以外,記載在摩西律法典章上的話說:「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三十八節又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

 

這「以眼還眼」是引自出埃及記二十一章二十四節(參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主耶穌卻在馬太福音第五章把這些十誡、律例、典章相提並論,放在同一地位上來講論。可見主耶穌也是把「律法」看作整體的,沒有把命、律例、典章分別輕重。十誡雖然可以作為舊約律法的綱要,但它和其他律法一樣,是為叫人知罪而設,不是為給人靠着得救的。十誡全都是消極地說「不可....」,難道我們的神就是整天說「不可」的神?但律法的功用就是藉着「不可....」使人知罪,卻絕不是要我們憑守住了許多「不可」,來得神的喜悅。

 

七、精通舊約的保羅怎樣看律法?

 

讓我們再看保羅對律法的看法。使徒保羅所寫的新約書信,是救恩最清楚的辯證。請留心看加拉書三章十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的。因為經上記,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注意保羅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所謂律法書上一切所記,當然不包括十誡,也包括其他神的吩咐。如果我們得救,可以不常守別的律例,而要守十誡的話,保羅的引證就該說凡不常照十誡一切所說的去行的,這人必受咒

 

但保羅乃是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如果得救跟十誡有關,跟其他律法就沒有關係,保羅在辯證律法與稱義的關係時,必定引證十誡。可是使徒保羅所引證的,竟是在十誡以外的律法記載。如上文所引的經文是申命記二十七章二十六節,利未記十八章五節,這些經文都在十誡以外,可見保羅也是把舊約律法看為整體的(參羅十三:8-10,林前九:8,十四:21,加三:18-19....)

 

八、雅各怎樣看律法?

 

雅各對舊約律法的看法也是這樣。雅各書二章八至十一節:「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雅各也像主耶穌那樣引用「愛人如己」這句律法。雅各更突出的一句話是二章九節:「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不可按外貌待人」記載在申命記一章十七節,這是摩西勸勉以色列的審判官在審判人時,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分貴賤(另參申十六:19),雅各卻引用在勸告信徒不要重富輕貧方面,可見雅各觀念中的「律法」不限於十誡,因為十誡中,並沒有「不可按外貌待人」的命,但雅各明說按外貌待人就是犯律法,是被定罪的。而且雅各還緊接着在第十節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條。」

 

所以,無論是舊約的摩西、大衛,或是新約中的主耶穌、使徒保羅或雅各,他們對舊約律法的觀念,都沒有把十誡、律例、典章,作久暫輕重的分別,而是把它們看為一個整體。誰要是遵守律法的話,必須遵守「全律法」,不是守律法的某一部份。所以,當我們明白神對於想要守律法稱義的人的要求,並不是守十誡(這是我們私自把它縮小了的範圍),我們就自然知道自己是不能憑守律法稱義的。那些以為人是可以守律法的,總是竭力把律法縮小到守十誡的範圍內,這樣的把律法的要求減低,不是聖經的本意。

 

九、誰可以守律法得救?

 

若有人想靠自己行善得救,他就像舊約聖經中的猶太人想根據守律法得救那樣,終必失敗。這樣的人必須先明白,怎樣才算是守律法?請看幾處經文:

 

:28-32「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啟二十一:8「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

 

雅四:17「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加三: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注意,羅馬書一章二十八節至三十二節有很多的罪,都不在十誡提到;但聖經明說這是神判為當死的罪。啟示錄二十一章八節,也有好些是十誡中所未提到的罪,例如「說謊話的」,他們的分是燒着的硫磺火湖裏。十誡中有提作假見證的,卻沒有提說謊話的。此外,「不信的、膽怯的、可憎的」都沒有列在十誡。神所要求我們的,是守每一條的律法,並非守石版上所寫的那十條命。

 

雅各書已講得夠清楚:「人若知道善而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這就是神對我們守律法的要求。如果我們要守律法而稱義,就當從出生直到離開世界,連一次都沒有犯過罪,而且所知道的善,也全都行了,沒有一樣不行。這樣的人就可以靠律法稱義(但世上並沒有這樣的人)。所以加拉書第三章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你不但要去行,而且要常行;不但要常行,還要照所記的「一切之事」常行。如果不是這樣「常行」,便要被咒;如果不是經常守住律法的每一條,就得滅亡。

 

十、神為甚麼律法?

 

既然神知道人不能守律法,為甚麼神仍然要把律法賜下?請看以下幾處聖經: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五:20「律法本是添的叫過犯顯多是罪在那,恩典就更顯多了。」

 

羅十:4「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義。」

 

加三: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使我們因信稱義。」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1.律法是叫人知罪

 

我們留心思想這幾處經文,就會曉得神賜律法的功用是甚麼。神賜律法,是要叫人知罪,並非叫人靠着得救的。律法就是一個標準,顯明我們在神面前不及格。它像一把尺,度量我們的高度,但這把尺不能使我們長高或變矮;又像一面鏡子,能照出我們的本相,卻不能使我們變美或變醜。

 

有時我們去照X光,X光能把我們隱藏的病顯明出來,是否有毒瘤、肺病、或心臟病。但X光並不治療我們的病,能顯明我們的疾病,讓我們知道身體上有甚麼危險的病症。這也就是律法的功用。律法不醫治人的罪,顯明人的罪病。不單如此,律法也顯明人無法靠自己勝過罪,無法脫離罪,必須在自己以外尋求一位救主。所以保羅在加拉書三章二十四節說:「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律法使我們在神聖潔的標準下陷於絕望,不但是無法勝過罪,也無法逃避神公義的審判。

 

所以我們必須在自己以外尋求一位救主;在律法以外尋求恩典。本來我們都有貪心藏在面,若不是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們就不知何謂貪心。不是說沒有律法之前「貪心」不是罪,沒有律法以前,我們已經貪心了,貪心在神前已經是罪了,祇是若沒有律法說「不可貪心」,在人的良心上就沒有罪的感覺,所以需要有律法使人知罪

 

2.律法是外添的

 

保羅在羅馬書五章二十節說:「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為甚麼說律法是外添的?因為是加插進來的一個東西。神的本意是要人靠着祂的恩典得救,不得靠律法得救。但是沒有律法,人就不知罪。人不知罪,就不覺得需要贖罪和救主。神還沒藉摩西宣佈律法以先,早就應許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創廿二:18)。在摩西以前,許多信心偉人像以諾、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他們都是因信在神面前蒙神悅納的。神應許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保羅在加拉書三章十六節解明所指的「後裔」,不是指所有的後裔,乃單指「那一位子孫」,就是耶穌基督。

 

神早在律法以前,摩西還沒有出生以先,就應許亞伯拉罕在他的後裔中有一位救主。「萬國」就是所有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人,都要因「這一位子孫」得福。所以福音臨到萬邦,不是忽然改變的一件事,而是早在神預定的旨意中,要實現的救贖計劃。可是在神還沒有的兒子降以前,其間需要有一個「律法時期」,神藉摩西宣佈律法,把以色列人當作萬人的例證,要證明人不能靠守律法稱義。人類除了尋求神的恩典以外,沒有別的自救之道。

 

以色列人被選出來,是要作為所有人的「典型」,證明這些受神特別訓練的人,尚且不能守神的律法,其餘沒有受過訓練的人,更不能憑自己的善行而得救了。所以人必須信靠基督的恩典,那是唯一的救法。而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中,然後把我們眾人引到基督面前,這就是神賜律法的目的。所以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羅十:4)

 

所以律法不是多餘的,也不是我們靠得救的門徑,律法有它的功用。猶太人的錯誤,就是誤用了律法,把律法當作得救的門徑,反而拒絕了那由律法所要介紹出來的耶穌基督。今日的基督徒若還跟着猶太人的錯誤而行,就比猶太人更愚昧!

 

十一、憑恩典得救可以隨意犯罪麼?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請注意憑恩典得救是「在律法以外」的得救,在律法以外才有恩典可講。保羅說「他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律法」得救,必須在律法以外想辦法。所謂憑恩典得救,絕不是先恩典,後律法,也絕不是用恩典幫助我們守律法。得救和律法是全然無關的事情,乃是完全出於神的作為。既然這樣,基督徒豈不是可以隨便犯罪嗎?在保羅的書信中,不論是羅馬書或是加拉書,對這問題都有很清楚的回答。基督徒既然不用守律法,是憑甚麼原則生活行事呢?從保羅和別的新約書信中,我們可以簡單地歸納以下的幾點原則:

 

1.生命的「律」

 

基督徒既領受了新的生命,就當根據新的生命而生活。羅馬書第五章保羅把基督和亞當作一個比較,說明了亞當不如基督;過犯不如恩賜;律法比不上恩典。然後,他自己發出了一個問題:「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他又自己回答了:「斷乎不可。」為甚麼不可?下文第六章他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所以我們藉着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着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羅六:3-4)

 

為甚麼我們不可以隨便犯罪?因為我們是已死的人,已經與基督同復活,已經歸入基督了,一舉一動就當有新生的樣式。我們絕不是因為有滅亡的懼怕擺在面前,而不得不做些好事;是因為我們有了基督的生命,應該順從新生命的要求,活出基督的樣式來。

 

2.愛的「律」

 

基督徒雖然沒有字句的律法,卻有以「愛」為總原則的「律法」寫在我們心版上。十誡告訴我們甚麼是「不可」作的,「愛」的律法卻告訴我們甚麼是「可」作且該作的。

 

羅十三:8-10「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命,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加五:13-14「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這幾節聖經很清楚說明「愛」就是我們包括了一切的「律法」。所有的律法的本意,不過是叫人不要加害於人。愛不但消極地不加害於人,倒要加益處於人。基督徒不是按字句守律法,卻用「愛」作為總原則來作我們看不見的律法。因此,我們所作的一切事,若是合乎「愛」的原則,便可以做;不然,就不可做。我們不是抄襲猶太人在安息日的規例而守主日:猶太人在安息日不走遠路,於是我們在主日也不走遠路。

 

實際上走遠路或走近路跟愛心毫無關係,完全是字句儀文的事。我們所當留意的,是要看是否合乎愛心的原則。如果有弟兄正急需我的幫助、安慰....,無論路途是近是遠,是主日還是閒日,都是應該走的。所以我們的根據是「愛」的律,不是字句的律。這種「愛」的律,比字句的律更嚴密週到。因新約的律法,不是寫在石版上,是寫在信徒的心版上

 

有人問說,主耶穌不是說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麼?是的,但問題是:是主耶穌成全,還是我們成全?不是你我去成全律法,乃是主耶穌成全了律法。我們的義能勝過法利賽人的義,並不是因我們比他們更熱心守律法,而是因我們承受了主耶穌的「義」。如果要憑守律法的義勝過法利賽人,今日我們還沒有個人可以得救。

 

起碼我們許多人沒有獻十分之一,更沒有一個禮拜禁食兩天。但就算學得像法利賽人那樣,也不過是滅亡之子罷了!因為,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廿三章非常清楚的說明,這些法利賽人不過是毒蛇的種類,粉飾的墳墓,是站在天國的門口,自己不進去,卻阻攔別人進天國的人。他們顯然還不是天國的人。如果你我的義還比不上法利賽人,那就更不用說,當然是在天國以外了!但感謝主,我們並不是憑律法的義勝過法利賽人,乃是因我們有信基督而來的義(:9),所以我們能進天國。

 

3.聖靈的「律」

 

基督徒雖然不守舊約的律法,但我們必須依從生命聖靈的律而行事。羅馬書八章二節告訴我們,那賜生命聖靈的律,要從罪和死的律釋放我們。加拉書五章二十二節至二十三節告訴我們,在聖靈的引導之下能結出各樣的果子「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基督徒不遵守舊約的律法,意思並不是說我們的道德律比舊約的律更低,相反的,新約所要求於基督徒的道德標準,比舊約的更高。所有的品德,都不能憑外表裝假,要像「果子」從面生出來。

 

4.完全奉獻的人生

 

基督徒雖然不守舊約的律法,卻是過完全奉獻的生活。羅馬書十二章一至二節告訴我們,要「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所謂完全奉獻的生活,就是不為肚腹、金錢,不貪圖今世虛榮,卻為神的旨意,討神喜歡而活。這種人生觀,對屬物質榮華方面,是消極的;對遵行神的旨意方面,卻是非常積極的。

 

我們不是在地獄刑罰的陰影之下而勉強行一些善,而是甘心樂意為神的大愛而活在世上,這就是救恩的目的。在摩西還沒有宣佈律法以先,神要求信心之父亞伯拉罕過的生活,就是一個完全奉獻的生活。神要亞伯拉罕獻上以撒的事,不是遠遠的在摩西宣佈律法以前麼?亞伯拉罕信神,把他的兒子以撒獻上。其實神真正要的不是他的以撒,神所要的是他完全奉獻的生活。律法本是外添的,藉着各種的規模、祭禮、條文來教導人應該過奉獻的生活。基督徒在耶穌基督成功了救恩以後,就在基督天天獻上各樣的靈祭,成為屬靈的「祭司」,過分別為聖的生活,那就是我們無形的律法,這種生活卻不是在舊約律法之下的人所能過的。

 

十二、結論

 

某人有隨地吐痰的習慣,有時候他看見路旁有牌子寫着「禁止吐痰」,或寫「吐痰可能罰款五百元」,但他還是不知不覺地吐了痰。可是有一天,他到一位富有的朋友的家去,面的陳設高雅堂皇,地板光亮得像鏡子一般。他在等他的朋友出來的時候,覺得有痰要吐出來,但發現沒有可以讓他吐痰的地方,那客廳實在太清潔了,他的痰吐不下去最後,他拿出自己的手帕,把痰吐在手帕

 

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不同。律法像一個牌子寫着「禁止吐痰」,但祇要吐痰的人知道沒有人會捉到他的時候,他還是會隨地吐的。但神救贖的「恩典」,卻是把我們放在聖潔的地位上,像那人被帶到高貴整潔的客廳,自然的覺得不應該隨意吐痰。「恩典」是叫人從面自發的覺得不該犯罪,而不是在刑杖恐懼之下不犯罪。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基本分別。

 

所以,基督徒雖不是憑守十誡得救,卻要有比十誡更嚴謹的道德要求(參太:27-28)。律法的字句無法涵蓋不同時代、地區的各種犯罪名目與方式,但生命、聖靈和愛神愛人的原則,卻適合於所有時代的人。惟願我們都活在恩典之下,不是活在字句的律法之下,不以律法的字句,外表禮節的虔誠為滿足;要以內心誠實的敬拜,作為我們生活事奉的準則。

作者陳終道

 

F親愛的讀者們!請参網頁:愛在吾家

 

经文:

 

「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

 

本节经文把神赐律法与恩典的两大步骤之先后说得很清楚。摩西所领受的时代使命是将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选作世人样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则由主耶稣亲自显明。这「律法」和「恩典」不是两个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启示的两大步骤。

 

一、律法与恩典的混淆

 

对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严重的错误,不是极端的律法主义,或极端的无律法主义;而是前半恩典后半律法的「加拉太主义」。极端律法主义,主张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为)才可以得救,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观念。这种观念却跟福音的原理相冲突,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无律法主义认为人既然凭恩得救,就可以随意放纵情欲了,他们把神的恩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完全误会靠恩典得救的真理。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识而没有蒙恩的经历的人所犯的错误。使徒时,代没生命的假师傅常落在这种错误里。但在这方面最难分辨的错误,却是以为未得救先是凭恩典;得救以后是靠行律法。

 

这也就是加拉太教会所犯的错误。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称义,他们已经知道得救是凭恩典;但在他们得救以后,受了犹太律法主义的影响,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为保持「得救」。这样的得救虽然是凭恩典,却是只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凭恩典,此后就要靠守律法维持「得救」了。其实这就是最严重的错误。最像「对」的错,就是最可怕的错;最像「真」的假,就是最高度的假。

 

二、加拉太人的困惑

 

当时加拉太信徒最主要的疑问是:难道神律法的约可以废掉么?难道基督徒可以犯律法么?这不也是今日基督徒和传道人的困惑么?对这些疑难,保罗在加拉太书有很清楚的辩明(参拙作罗马书及加拉太书讲义)。凭恩典和靠律法而行善,是完全不同的原则。人若凭恩典得救而行善,他的行善是为爱基督的缘故;若是靠守律法得救而行善,是怕刑罚而行善。保罗严厉的责备加拉太人,顺从了别的福音。甚至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一:9)。注意:加拉太人的错误,并不是拒绝了因信称义的福音,而是以为得救以后要再加上行为。但圣经却认为这是严重的错误。

 

三、律法分三部份吗?

 

那些主张基督徒得救后要守律法的,都把旧约律法很严格地分作三部份,就是:诫命、律例、典章。所谓诫命就是指十诫;律例是关乎宗教方面的祭礼、节期、献祭的规矩、敬拜的各种仪式等;典章包括以色列人社会中公共生活道德的规条。在当时实际应用上,是有这三方面的不同。但圣经对这三样有没有作那么严格的分别?我们可以从宣布律法的摩西和其他圣经人物看出,在他们的观念中,并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作那么清楚的轻、重、久、暂的分别。

 

宣布律法的摩西怎样看律法?

 

最初经手宣布律法的摩西自己,就是把旧约的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虽然「十诫」由于另写在一块石版上称为法版,有代表全律法的意味,却跟律例、典章一样是整个旧约的「约言」(内容),它们的轻重久暂与旧约的整个「约」是分不开的。

 

1.旧约的设立:

 

在旧约设立的时候,按出埃及记廿四章所记,摩西将神所吩咐的命令典章都说给百姓听,又把它写在「约书」上,然后献祭洒血在「约书」和百姓身上,于是旧「约」宣告成立。但注意这时十诫还未写在石版上,血(立约的主要根据)也不是洒在石版上,而是洒在约书上,而约书所写的主要内容该是出埃及记廿一至廿三章的典章和律例。虽然这样,旧约已告成立,因为摩西是把旧「约」看作一个整体。随后才上山,由神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又宣布各种献祭律例,并领导百姓建造会幕。

 

2.诫命、律例、典章:

 

摩西自己在提到诫命、律例、典章的时候,常把它们通称为「律法」或互相通用,不分轻重久暂。例如:

 

(1)申命记四章:全章屡次劝勉以色列人要「听从遵行」他所教训他们的「律例典章」(:1,5,8,14....),又要他们「传给子子孙孙,....又教训儿女这样行」(:9)。但在讲论这些律例典章中,又提起一、二条「十诫」中的诫命(:16,25),并没有把典章;律例哏诫命严格分开。

 

(2)申命记五章一至二节:「....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而五章下文所提竟全是十诫中的话,并没提到甚么律例、典章的内容。可见摩西是把诫命、律例、典章,看作整个旧「约」的内容,所以在讲起来的时候,互相通用。

 

(3)申命记六章一至二节:「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在所要过去为业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的子子孙孙一生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谨守祂的一切律例诫命....。」注意摩西要以色列人的子子孙孙都要谨守遵行的是「一切」律例、诫命、典章,不只是十诫。

 

(4)其他相似的教训:此外,申命记中还有许多相似的教训,要以色人遵守「一切」律例、诫命、典章或整个律法书上的话:申七:11-12,八:11,十:13,十一:32,十二:1,廿八:58,廿九:21等,而从来没有任何暗示其中的某些部份是要永远遵守的,其余的却会废弃。摩西本人总是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换言之,今日人若认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就得守「全律法」(雅二:9-10),不能一厢情愿,选几条自己认为可行的律法守守便可以得救。事实上那为我们守了全律法的,只有一个人,就是耶稣基督(太五:17)

 

五、合神心意的大卫怎样看律法?

 

大卫是一个敬畏神的君王,是以色列人引以为荣的一个好王。在他所写的诗篇中,就常把律例、典章、诫命....都看作是神的话,不作久暂轻重的分别。其中诗篇一一九篇更是屡次把诫命、律例、法度、典章、训词混杂运用。全都认为凡是神的吩咐他都要遵守,并不单独把「诫命」从律例、典章中分出来。而诗一一九篇一一二节说:「我的心专向你的律例(Statutes),永远遵行,一直到底。」大卫为甚么不提「诫命」,竟说是神的「律例」要永远遵行到底?可见大卫观念中对「诫命」或「律例」没有轻重久暂的观念,而是看作一个整体,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

 

六、成全律法的基督怎样看律法?

 

我们再从新约看耶稣对「诫命」的观念。有一个律法师来问耶稣,诫命中那一条是最大的。耶稣就回答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请注意:耶稣所引证的这两条最大的诫命,是引用申命记六章五节和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两节圣经,而这两处经节都不在十诫范围之内。

 

可是主耶稣却说这两条是一切诫命中最大的,而且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的山上宝训里所引用的一些旧约的话,也显示祂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例如,祂引用了十诫的话说:「不可杀人....(太五:21),又说:「不可奸淫」(27),而下文三十三节却引用了十诫以外,记载在摩西律法典章上的话说:「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甚么誓都不可起。」三十八节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

 

这「以眼还眼」是引自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四节(参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主耶稣却在马太福音第五章里把这些十诫、律例、典章相提并论,放在同一地位上来讲论。可见主耶稣也是把「律法」看作整体的,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分别轻重。十诫虽然可以作为旧约律法的纲要,但它和其他律法一样,是为叫人知罪而设,不是为给人靠着得救的。十诫全都是消极地说「不可....」,难道我们的神就是整天说「不可」的神?但律法的功用就是藉着「不可....」使人知罪,却绝不是要我们凭守住了许多「不可」,来得神的喜悦。

 

七、精通旧约的保罗怎样看律法?

 

让我们再看保罗对律法的看法。使徒保罗所写的的新约书信,是救恩最清楚的辩证。请留心看加拉太书三章十节:「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注意保罗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所谓律法书上一切所记,当然不只包括十诫,也包括其他神的吩咐。如果我们得救,可以不常守别的律例,而只要守十诫的话,保罗的引证就该说凡不常照十诫一切所说的去行的,这人必受咒诅。

 

但保罗乃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如果得救只跟十诫有关,跟其他律法就没有关系,保罗在辩证律法与称义的关系时,必定引证十诫。可是使徒保罗所引证的,竟是在十诫以外的律法记载。如上文所引的经文是申命记二十七章二十六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这些经文都在十诫以外,可见保罗也是把旧约律法看为整体的(参罗十三:8-10,林前九:8,十四:21,加三:18-19....)

 

八、雅各怎样看律法?

 

雅各对旧约律法的看法也是这样。雅各书二章八至十一节:「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雅各也像主耶稣那样引用「爱人如己」这句律法。雅各更突出的一句话是二章九节:「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不可按外貌待人」记载在申命记一章十七节,这是摩西劝勉以色列的审判官在审判人时,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分贵贱(另参申十六:19),雅各却引用在劝告信徒不要重富轻贫方面,可见雅各观念中的「律法」不限于十诫,因为十诫中,并没有「不可按外貌待人」的诫命,但雅各明说按外貌待人就是犯律法,是被定罪的。而且雅各还紧接着在第十节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条。」

 

所以,无论是旧约的摩西、大卫,或是新约中的主耶稣、使徒保罗或雅各,他们对旧约律法的观念,都没有把十诫、律例、典章,作久暂轻重的分别,而是把它们看为一个整体。谁要是遵守律法的话,必须遵守「全律法」,不是守律法的某一部份。所以,当我们明白神对于想要守律法称义的人的要求,并不是只守十诫(这是我们私自把它缩小了的范围),我们就自然知道自己是不能凭守律法称义的。那些以为人是可以守律法的,总是竭力把律法缩小到只守十诫的范围内,这样的把律法的要求减低,不是圣经的本意。

 

九、谁可以守律法得救?

 

若有人想靠自己行善得救,他就像旧约圣经中的犹太人想根据守律法得救那样,终必失败。这样的人必须先明白,怎样才算是守律法?请看几处经文:

 

罗一:28-32「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启二十一:8「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

 

雅四: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加三: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注意,罗马书一章二十八节至三十二节有很多的罪,都不在十诫里提到;但圣经明说这是神判为当死的罪。启示录二十一章八节,也有好些是十诫中所未提到的罪,例如「说谎话的」,他们的分是烧着的硫磺火湖里。十诫中有提作假见证的,却没有提说谎话的。此外,「不信的、胆怯的、可憎的」都没有列在十诫里。神所要求我们的,是守每一条的律法,并非只守石版上所写的那十条诫命。

 

雅各书已讲得够清楚:「人若知道善而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这就是神对我们守律法的要求。如果我们要守律法而称义,就当从出生直到离开世界,连一次都没有犯过罪,而且所知道的善,也全都行了,没有一样不行。这样的人就可以靠律法称义(但世上并没有这样的人)。所以加拉太书第三章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你不但要去行,而且要常行;不但要常行,还要照所记的「一切之事」常行。如果不是这样「常行」,便要被咒诅;如果不是经常守住律法的每一条,就得灭亡。

 

十、神为甚么赐律法?

 

既然神知道人不能守律法,为甚么神仍然要把律法赐下?请看以下几处圣经:

 

罗三: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五:20「律法本是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恩典就更显多了。」

 

罗十: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

 

加三: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罗七:7「这样,我们可说甚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1.律法是叫人知罪

 

我们留心思想这几处经文,就会晓得神赐律法的功用是甚么。神赐律法,是要叫人知罪,并非叫人靠着得救的。律法就是一个标准,显明我们在神面前不及格。它像一把尺,度量我们的高度,但这把尺不能使我们长高或变矮;又像一面镜子,能照出我们的本相,却不能使我们变美或变丑。

 

有时我们去照X光,X光能把我们隐藏的病显明出来,是否有毒瘤、肺病、或心脏病。但X光并不治疗我们的病,只能显明我们的疾病,让我们知道身体上有甚么危险的病症。这也就是律法的功用。律法不医治人的罪,只显明人的罪病。不单如此,律法也显明人无法靠自己胜过罪,无法脱离罪,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所以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律法使我们在神圣洁的标准下陷于绝望,不但是无法胜过罪,也无法逃避神公义的审判。

 

所以我们必须在自己以外寻求一位救主;在律法以外寻求恩典。本来我们都有贪心藏在里面,若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们就不知何谓贪心。不是说没有律法之前「贪心」不是罪,没有律法以前,我们已经贪心了,贪心在神前已经是罪了,只是若没有律法说「不可贪心」,在人的良心上就没有罪的感觉,所以需要有律法使人知罪。

 

2.律法是外添的

 

保罗在罗马书五章二十节说:「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为甚么说律法是外添的?因为是加插进来的一个东西。神的本意是要人靠着祂的恩典得救,不得靠律法得救。但是没有律法,人就不知罪。人不知罪,就不觉得需要赎罪和救主。神还没藉摩西宣布律法以先,早就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廿二:18)。在摩西以前,许多信心伟人像以诺、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他们都是因信在神面前蒙神悦纳的。神应许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十六节解明所指的「后裔」,不是指所有的后裔,乃单指「那一位子孙」,就是耶稣基督。

 

神早在律法以前,摩西还没有出生以先,就应许亚伯拉罕在他的后裔中有一位救主。「万国」就是所有的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因「这一位子孙」得福。所以福音临到万邦,不是忽然改变的一件事,而是早在神预定的旨意中,要实现的救赎计划。可是在神还没有叫祂的儿子降世以前,其间需要有一个「律法时期」,神藉摩西宣布律法,把以色列人当作万人的例证,要证明人不能靠守律法称义。人类除了寻求神的恩典以外,没有别的自救之道。

 

以色列人被选出来,是要作为所有人的「典型」,证明这些受神特别训练的人,尚且不能守神的律法,其余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更不能凭自己的善行而得救了。所以人必须信靠基督的恩典,那是唯一的救法。而律法把众人都圈在罪中,然后把我们众人引到基督面前,这就是神赐律法的目的。所以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罗十:4)

 

所以律法不是多余的,也不是我们靠得救的门径,律法有它的功用。犹太人的错误,就是误用了律法,把律法当作得救的门径,反而拒绝了那由律法所要介绍出来的耶稣基督。今日的基督徒若还跟着犹太人的错误而行,就比犹太人更愚昧!

 

十一、凭恩典得救可以随意犯罪么?

 

罗三:21「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28「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请注意凭恩典得救是「在律法以外」的得救,在律法以外才有恩典可讲。保罗说「他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律法」得救,必须在律法以外想办法。所谓凭恩典得救,绝不是先恩典,后律法,也绝不是用恩典帮助我们守律法。得救和律法是全然无关的事情,乃是完全出于神的作为。既然这样,基督徒岂不是可以随便犯罪吗?在保罗的书信中,不论是罗马书或是加拉太书,对这问题都有很清楚的回答。基督徒既然不用守律法,是凭甚么原则生活行事呢?从保罗和别的新约书信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以下的几点原则:

 

1.生命的「律」

 

基督徒既领受了新的生命,就当根据新的生命而生活。罗马书第五章保罗把基督和亚当作一个比较,说明了亚当不如基督;过犯不如恩赐;律法比不上恩典。然后,他自己发出了一个问题:「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他又自己回答了:「断乎不可。」为甚么不可?下文第六章他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六:3-4)

 

为甚么我们不可以随便犯罪?因为我们是已死的人,已经与基督同复活,已经归入基督了,一举一动就当有新生的样式。我们绝不是因为有灭亡的惧怕摆在面前,而不得不做些好事;是因为我们有了基督的生命,应该顺从新生命的要求,活出基督的样式来。

 

2.爱的「律」

 

基督徒虽然没有字句的律法,却有以「爱」为总原则的「律法」写在我们心版上。十诫只告诉我们甚么是「不可」作的,「爱」的律法却告诉我们甚么是「可」作且该作的。

 

罗十三:8-10「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加五:13-14「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这几节圣经很清楚说明「爱」就是我们包括了一切的「律法」。所有的律法的本意,不过是叫人不要加害于人。爱不但消极地不加害于人,倒要加益处于人。基督徒不是按字句守律法,却用「爱」作为总原则来作我们看不见的律法。因此,我们所作的一切事,若是合乎「爱」的原则,便可以做;不然,就不可做。我们不是抄袭犹太人在安息日的规例而守主日:犹太人在安息日不走远路,于是我们在主日也不走远路。

 

实际上走远路或走近路跟爱心毫无关系,完全是字句仪文的事。我们所当留意的,是要看是否合乎爱心的原则。如果有弟兄正急需我的帮助、安慰....,无论路途是近是远,是主日还是闲日,都是应该走的。所以我们的根据是「爱」的律,不是字句的律。这种「爱」的律,比字句的律更严密周到。因新约的律法,不是写在石版上,是写在信徒的心版上。

 

有人问说,主耶稣不是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么?是的,但问题是:是主耶稣成全,还是我们成全?不是你我去成全律法,乃是主耶稣成全了律法。我们的义能胜过法利赛人的义,并不是因我们比他们更热心守律法,而是因我们承受了主耶稣的「义」。如果要凭守律法的义胜过法利赛人,今日我们还没有一个人可以得救。

 

起码我们许多人没有献十分之一,更没有一个礼拜禁食两天。但就算学得像法利赛人那样,也不过是灭亡之子罢了!因为,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廿三章非常清楚的说明,这些法利赛人不过是毒蛇的种类,粉饰的坟墓,是站在天国的门口,自己不进去,却阻拦别人进天国的人。他们显然还不是天国里的人。如果你我的义还比不上法利赛人,那就更不用说,当然是在天国以外了!但感谢主,我们并不是凭律法的义胜过法利赛人,乃是因我们有信基督而来的义(腓三:9),所以我们能进天国。

 

3.圣灵的「律」

 

基督徒虽然不守旧约的律法,但我们必须依从生命圣灵的律而行事。罗马书八章二节告诉我们,那赐生命圣灵的律,要从罪和死的律释放我们。加拉太书五章二十二节至二十三节告诉我们,在圣灵的引导之下能结出各样的果子「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基督徒不遵守旧约的律法,意思并不是说我们的道德律比旧约的律更低,相反的,新约所要求于基督徒的道德标准,比旧约的更高。所有的品德,都不能凭外表装假,要像「果子」从里面生出来。

 

4.完全奉献的人生

 

基督徒虽然不守旧约的律法,却是过完全奉献的生活。罗马书十二章一至二节告诉我们,要「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所谓完全奉献的生活,就是不为肚腹、金钱,不贪图今世虚荣,却为神的旨意,讨神喜欢而活。这种人生观,对属世物质荣华方面,是消极的;对遵行神的旨意方面,却是非常积极的。

 

我们不是在地狱刑罚的阴影之下而勉强行一些善,而是甘心乐意为神的大爱而活在世上,这就是救恩的目的。在摩西还没有宣布律法以先,神要求信心之父亚伯拉罕过的生活,就是一个完全奉献的生活。神要亚伯拉罕献上以撒的事,不是远远的在摩西宣布律法以前么?亚伯拉罕信神,把他的儿子以撒献上。其实神真正要的不是他的以撒,神所要的是他完全奉献的生活。律法本是外添的,藉着各种的规模、祭礼、条文来教导人应该过奉献的生活。基督徒在耶稣基督成功了救恩以后,就在基督里天天献上各样的灵祭,成为属灵的「祭司」,过分别为圣的生活,那就是我们无形的律法,这种生活却不是在旧约律法之下的人所能过的。

 

十二、结论

 

某人有随地吐痰的习惯,有时候他看见路旁有牌子写着「禁止吐痰」,或写「吐痰可能罚款五百元」,但他还是不知不觉地吐了痰。可是有一天,他到一位富有的朋友的家里去,里面的陈设高雅堂皇,地板光亮得像镜子一般。他在等他的朋友出来的时候,觉得有痰要吐出来,但发现没有可以让他吐痰的地方,那客厅实在太清洁了,他的痰吐不下去;最后,他拿出自己的手帕,把痰吐在手帕里。

 

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不同。律法像一个牌子写着「禁止吐痰」,但只要吐痰的人知道没有人会捉到他的时候,他还是会随地吐的。但神救赎的「恩典」,却是把我们放在圣洁的地位上,像那人被带到高贵整洁的客厅,自然的觉得不应该随意吐痰。「恩典」是叫人从里面自发的觉得不该犯罪,而不是在刑杖恐惧之下不犯罪。这就是律法和恩典的基本分别。

 

所以,基督徒虽不是凭守十诫得救,却要有比十诫更严谨的道德要求(参太五:27-28)。律法的字句无法涵盖不同时代、地区的各种犯罪名目与方式,但生命、圣灵和爱神爱人的原则,却适合于所有时代的人。惟愿我们都活在恩典之下,不是活在字句的律法之下,不以律法的字句,外表礼节的虔诚为满足;要以内心诚实的敬拜,作为我们生活事奉的准则。

作者陈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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