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可福聖經研究-自修課程 司可福著(成寄歸譯)
(轉簡)
(1)本課程是司可福博士根據一生讀經之經驗,並參考各有名聖經學者之著作,編纂而成;系統井然,有條不亂,其中最寶貴者,即按創世以來各時代之層次(The Dispensational order),分析講解,使讀者有鳥瞰之眼光,得知聖經全部之讀法,領人到活水泉源,與聖經註釋大不相同。各國信徒讀此課程,深獲其益,指不勝屈,前成寄歸牧師即其中之一,因將本課程譯為漢文,藉以栽培我國信徒,俾得按着正意分解真理。本課程共分七段,專供有心追求愛主,學習主道的同道自修之用(每段有習題考試,答案請參看以下第三項-研究方法部份),願每位自修的同學在主道上不斷進深,靈命漸長,為主作美好的見證!
(2)經訓:
『耶和華啊,祢的話安定在天,直到永遠。』詩一一九:89
『並戴上救恩的頭盔,拿着聖靈的寶劍,就是神的道。』弗六:17
『你當竭力在神面前得蒙喜悅,作無愧的工人,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二:15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或作:凡神所默示的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6-17
『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來四:12
『親愛的弟兄啊,我想盡心寫信給你們,論我們同得救恩的時候,就不得不寫信勸你們,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的爭辯。』猶3
(3)研究方法:
a.請先預一本新舊約聖經。
b.將以下課程內容所指定的經節,從本網站下載後,逐一查考,核對試題答案請點擊:Questions And Answers後,位於問題下面的答案部份會有解答。(除了第三段至第七段的試題,學生需自行在課程內容中,尋找問題的答案)。敬請垂注!
(4)課程內容:
(A)司可福聖經課程提要
第一段━聖經
一、聖經的默示:它的性質和範圍:
(1)基督和寫書者的見證。 (2)已經應驗預言的明證。
二、聖經的分段:
(1)按結構或形式分段
1.新舊約。 2.書卷(作者和時代)。 3.書類。
(2)按靈訓分段
1.按時代分段。 2.按種族分段(猶太人,外邦人等等)。
3.按其他分段(得救的和未得救的,救恩和賞賜,地位和實情等等)。
三、聖經的解釋:
(1)聖經的預表。(2)聖經的歷史。(3)聖經的預言。
第二段━聖經的研究
一、怎樣研究摩西五經和歷史書:(1)預表。(2)事蹟。(3)預言。
二、怎樣研究詩歌書:(1)一般的。(2)特別的。(約伯記,雅歌等)
三、怎樣研究先知書。
四、怎樣研究四福音:(1)馬太。(2)馬可。(3)路加。(4)約翰。
五、怎樣研究使徒行傳和書信。
六、怎樣研究啟示錄。
第三段━聖經重要名詞
1.罪(Sin)。2.祭物(Sacrifice)。3.贖罪(Atonement)。
4.救贖(Redemption)。5.挽回祭(Propitiation)。
6.和好(Reconciliation)。7.公義(Righteousness)。
8.悔改(Repentance)。9.回轉(Conversion)。10.信心(Faith)。
11.稱義(Justification)。12.確實的信心(Assurance)。
13.成聖(Sanctification)。14.生命(Life)。
15.赦免(forgiveness)。16.榮耀(Glory)。17.賞賜(Reward)。
18.刑罰(Punishment)。19.世界(World)。20.教會(Church)。
21.國度(Kingdom)。22.兒子(Sonship)。23.兒子的名份(Adoption)等等。
第四段━神—聖父,聖子,聖靈
一、聖父:
(1)舊約中神的名稱。 (2)新約中聖父的道理。
二、主耶穌基督:
(1)祂的神性—主。(2)祂的人性—耶穌。
(3)祂的職任—基督。
1.祂的先知職任。2.祂的祭司職任-獻祭者、代求者、中保。3.祂的君王職任
三、聖靈:
(1)位格。(2)神性。(3)職任。
第五段━聖徒
一、從前如何—聖經中論人的道理。
二、現在如何:
(1)得新生命之後。(2)兒子名份之後。(3)得職位之後。(4)得命定之後。
第六段━聖徒的工作
一、能力:
(1)聖靈的恩賜。(2)主的引導。
二、工作結果的條件:
(1)住在主裏。(2)潔淨。(3)充滿。(4)禱告。(5)順服。
三、傳道:
(1)用聖經作個人佈道。(2)講甚麼道。(3)怎樣講道。
第七段━將來
一、預言的時期:
(1)外邦人的日期。(2)主的日子。(3)末後的日子。(4)大災難。(5)千禧年。(6)永世。
二、預言的事蹟:
(1)外邦人的數目添滿。
(2)基督再來-a.頭次復活;b.教會被提;c.基督審判;d.羔羊婚娶。
(3)榮耀的顯現。
(4)萬民的審判。
(5)千禧年。
(6)撒但被釋,列國反叛。
(7)白色大寶座的審判。
(B)司可福聖經課程
第一段━聖經
第一課—聖經默示的性質和範圍:
壹-基督的見證
理論:耶穌基督知道聖經是不是真實的,神所默示的和有神權的。祂認識所有寫書的人。所以,祂所講任何關乎聖經的話,對信徒都是真實和確定的。
一、舊約
(一)五經是摩西寫的,是神所默示的。
1.太廿二:23-32,注意「摩西說」(24節),「聖經」(29節),和「神在經上向你們所說的」(31節)。
2.可七:8-13,把「神的誡命」(9節)和「摩西說」(10節)連在一起。
3.可十二:26「摩西的書」,「神對摩西說」。
4.約五:46「摩西……指着我寫的話」。
5.路十六:29-31。
6.路廿四:25,27,44-45。
7.約十七:10「你的道就是真理」。
(二)舊約神蹟的記載都是真實的。
1.創造-太十九:4。
2.洪水-路十七:27「洪水就來」。
3.所多瑪的毀滅-路十七:29。
4.羅得的妻子-路十七:32。
5.約拿-太十二:40「約拿……在大魚肚腹中」。
6.乃縵-路四:27「得潔淨」。
(三)詩篇和先知書是神所默示的。
1.可十二:36「大衛被聖靈感動說」。
2.路四:17-21「今天……應驗……了」。
3.太廿四:15「先知但以理」。
二、新約
基督離世的時候,新約連一個字都沒有寫出來,但我們有基督的話語,叫我們相信新約是神所默示的。
(1)基督明明的說,真理的啟示尚未完結。約十六:12。
(2)基督應許說,在祂離世以後,要完成這啟示。約十六:13。
(3)基督揀選合用的人,接受其餘的啟示,叫他們在祂離世以後,作祂的見證人,傳道人和教師。(約十六:13;約十五27;徒一:8,太廿八:19-20,徒九:15-17)。
(4)基督預先知道他們所要寫的。所以,祂以神權賜給他們,叫他們所寫的話,恰和祂自己的一樣。太十:14-15「你們話」。路十:16「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約十三:20;約十七:20「因他們的話」。
三、聖經默示的範圍
(1)基督的見證-
a.約十四:10「所說的話」。
b.約十七:8「所賜給我的道」。
c.約六:63「所說的話」。
d.約八:47「神的話」。
e.約十二:48「我的話」。
f.太五:18「一點一畫」。
(2)寫書者的見證-
a.摩西(出四:10-12;出卅四:27)。
b.大衛(撒下廿三:2)。
c.所羅門(箴卅:6)。
d.以賽亞(賽六:5-8)。
e.耶利米(耶一:7;耶卅六:1-2)。
f.撒迦利亞(亞七:7)。
g.巴蘭(民廿二:38;民廿三:12-16)。
h.保羅(林前二:13)。
i.基督(約十四:10;約八:40;約十七:8)。
j.猶大(猶3-17)。
根據基督和寫書者的見證,我們可以斷定聖經是逐字逐句由神所默示的━聖靈賜下一切的話。「神的默示僅在寫書人的思想上而不在逐字逐句上」這種見解,是和知道事實的見證人所明白表示的意見,相違背的。
第一段━聖經
第二課—聖經默示的性質和範圍(續):
式-已經應驗預言的明證
理論:聖經中既有這麼多未來事件的預言,遠在事件未成就前講出來,而這些預言又非人類的聰明遠見所能料及的;這性預言既是如此詳盡入微,叫人不能以為僅是猜測之詞;這些古時精細明白的預言,既能在不許可這些預言應驗的環境下逐字確切應驗,我們就當說這些預言是超人的━是神所默示的。聖經中有數百個關於以色列人,迦南地,巴比倫,亞述,埃及和許多人物的預言,說得是那麼早,那麼奇妙,好像是不可能的,也那麼詳盡那麼確定,實非任何人所能猜度預料。這些預言藉着不知道這些預言的人,或完全不相信這些預言的人,或竭力用盡方法要防止預言應驗的人,得着了應驗。因此,我們說聖經是神所默示的。「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彼後一:21。
(一)關於猶太人的已經應驗的預言
(1)埃及為奴和救贖-a.創十五:13-14;b.出一:13-14;c.出十二:27-41。
(2)背道-a.申廿八:15,32-41,45,49,53,62-67;王下十七:5-7。
b.王下六:24-29;王下廿五:1-11。
C.利廿六:15,31-33;但九:11-12;賽六:9-10;何三:4。
(二)關於巴比倫已經應驗的預言
耶利米書第五十一章一至六十四節,注意8,11,26,28-29,31,36-37等節。
(三)關於亞述已經應驗的預言
賽七:17-20;賽十:12-24;王下十八:9-13。
(四)關於基督已經應驗的預言
1.基督的人性-創三:15;創十二:3;賽七:14;太一:21-23;路二:7;加四:4;來二:16-17。
2.基督的神性-詩二:7-8;賽九:6;亞八:7;太十七:5;約十:30;腓二:6。。
3.基督的譜系-創十二:3;創廿一:12;創廿八:14;創四九:10;撒下七:14-16;賽十一:1;太一:2,5;路一:31-33;路三:24;加三:16;來七:14。
4.基督的先鋒-賽四十:3;瑪三:1;瑪四:5;太三:3;路一:17,76。
5.基督的降生-賽七:14;彌五:2;太一:18-21;路二:4-7。
6.基督的職任-a.先知:申十八:15;賽六一:1-2;路四:16-20;路九:35。
b.祭司:詩一一零:4賽四十:11;約十:14;來五:5-6。
C.君王:彌五:2;亞九:9;太二:1-2;太廿一:1-9。
7.基督的降卑-a.詩六九:8;亞十三:6-7;路廿三:33;約七:5。
b.賽五三:2與可六:3同看。
C.賽五三:3與約十九:15同看。
d.賽五三:7與路廿三:8-9同看﹒
e.賽五三:7與太廿七:12同看。
f.賽五十:6與太廿六:67同看。
g.賽五十:6與約十九:l同看。
h.賽五二:14與可十五:17同看。
i.賽五二:14與路廿二:63-64同看‧
8.基督的釘死-研究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預言時,要記住寫這些預言的時候,這似乎是完全不可能有的事,其不可能的理由有二層:一、彌賽亞竟要死。二、祂竟要受一種猶太人所不知道的刑罰而死。
a.詩廿二:1與太廿七:46同看。
b.詩廿二:7-8與路廿三:35-36同看。
C.詩廿二:12-13與可十五:29-31同看。
d.詩廿二:14,17。(註)
e.詩廿二:18與約十九:22-24同看。
f.詩卅四:20與約十九33-36同看。
g.賽五二:14與可十五:17,路廿二:64;太廿六:67同看。
h.賽五三:3與約十九:15同看。
i.賽五三:7與路廿三:8-9;太廿七:12同看。
j.賽五三:9與太廿七:57,60同看。
k.亞十二:10與約廿:24-29同看。
l.亞十三:6與約廿:24-29同看。
9.基督的復活-(註)法若(Canon Farrar)把這段寫在主前一千多年的聖經稱為「一幅被釘死十架的逼真寫實的圖畫」。注意這些細節:骨頭(手,臂和骨盤)脫節。心臟受苦,精力枯乾;極度乾渴,身體半露等等,這些都是被釘死時所有的現象。
第一段━聖經
第三課-聖經的分段:
壹-按結構或形式分段
一、舊約三十九卷;新約二十七卷。
二、書卷:
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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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類 |
書名 |
寫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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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五經 |
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 |
摩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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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約書亞記 |
約書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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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師記、路得記 |
撒母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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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上下 |
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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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王記上下、歷代志上下 |
以斯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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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記 |
以斯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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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記 |
尼希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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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記 |
末底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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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歌 |
約伯記 |
約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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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篇 |
大衛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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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傳道書、雅歌 |
所羅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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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哀歌 |
耶利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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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書 (被擄前) |
俄巴底亞書 |
俄巴底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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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珥書 |
約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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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拿書 |
約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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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書 |
阿摩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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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西亞書 |
何西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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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賽亞書 |
以賽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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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迦書 |
彌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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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鴻書 |
那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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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番雅書 |
西番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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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谷書 |
哈巴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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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書 (被擄時) |
耶利米書 |
耶利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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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結書 |
以西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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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理書 |
但以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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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書 (被擄後) |
哈該書 |
哈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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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迦利亞書 |
撒迦利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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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拉基書 |
瑪拉基 |
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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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類 |
書名 |
寫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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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馬太福音 |
馬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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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 |
馬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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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加福音 |
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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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
約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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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 |
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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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 |
加拉太書、羅馬書 |
保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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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 |
保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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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秩序及服務 |
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提摩太前書、提多書 |
保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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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真理 |
以弗所書、歌羅西書 |
保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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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行為 |
腓立比書、帖撒羅尼迦前書、腓利門書 雅各書 彼得前書 約翰壹書 |
保羅 雅各 彼得 約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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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時代之程途與結局 |
提摩太後書 彼得後書 約翰貳書 約翰叁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 猶大書 |
保羅 彼得 約翰 約翰 保羅 猶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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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言 |
啟示錄 |
約翰 |
(註)
一、按着聖經的分段,舊約分為三部份:(一)律法書,即摩西五經。(二)先知書,包括歷史書。(三)詩篇,包括詩歌書。路廿四:44。
二、猶太人或拉比的分段法,是依據路廿四:27所說,把舊約分為律法書,先知書和詩歌書。
三、希伯來的詩歌計分三類。(一)抒情式,如底波拉的歌。(二)格言式,箴言書為其特例,傳道書是本式中更發展的形式。(三)戲劇式,如約伯記或雅歌。
四、普通把先知書根據內容的長短,分為大小先知書,這是機械的,不合科學的分法。正確的分法,當以被擄至巴比倫的時期為中心,因為書中常顯示出那時代的情形:或是被擄前,或是被擄期中,或是被擄期後。
第一段━聖經
第四課-聖經的分段(續):
式-按靈訓分段
一、按時代分段
一個時代是一段時期,神在這時期用一種特別方法,去對付人類的罪惡和責任。例如在無罪時代,亞當和夏娃的責任,是保守自己不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在律法時代,猶太人責任,是遵守律法。
全部聖經,從亞當被造,至啟示錄廿一章「新天新地」的開始,分為七個長短不一的時代。五個時代已經過去,我們現在所處的是第六個時代,前面還有第七個時代。所有的時代,無論已過或未來,都是以審判為終結。
(1)無罪時代-本時代自亞當被造時起至亞當被逐出伊甸園為止。人類在第一時代失敗的影響是最廣和最不幸的。
1.人起初的情形。創一:26-29。
2.人的責任。創二:16-17。
3.人的失敗。創三6。
4.神的審判。創三:24。
5.失敗的影響。創三:14-19,羅五:12,18-19。
(2)良心時代-本時代自始祖墮落起至洪水止。亞當夏娃因墮落得看分別善惡的知識,即良心,傳給後代。因此,人類就有行善並不作惡的責任。
1.人起初的情形。創三:22。
2.人的責任。創四7上。
3.人的失敗。創六:5,11-12。
4.神的審判。創七:11-12,23。
(3)人治時代-神從結束良心時代的審判中,救了八個人,將潔淨了的地,賜給他們,也賦給他們大權柄轄管大地。本時代自洪水末了起,至巴別塔人類分散時止。
l.人起初的情形。創七:1,來十一:7。
2.人的責任。創九:1,6。
3.人的失敗。創十一:1,4。
4.神的審判。創十一:5-8。
(4)應許時代-神從分散了的巴別塔建造者的後裔中,選召一人名亞伯蘭,和他立約,應許亞伯蘭1.一個國土。2.屬肉的或屬地的子孫。3屬靈的或屬天的子孫。此外尚有別的應許,要憑着信實和服從才可得着。本時代自亞伯蘭蒙召起至頒佈律法時止。
1.人起初的情況。創十二:l-3,創十三:14-17,創十五:5。
2.人的責任。創廿六:2-3。
3.人的失敗。創四七:l。
4.神的審判。出一:8-14。
(5)律法時代-本時代自西乃山起至各各他止,即自出埃及至十字架止。神用恩典眷顧祂的百姓,把他們從埃及為奴之地拯救出來。神在西乃山,先將他們蒙拯救的奇妙恩典提醒他們,然後向他們提出律法的話。他們不僅沒有謙卑求神繼續施恩,反而貿然地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以色列人在曠野和迦南地的歷史,是一篇罪惡昭彰,剛硬地背叛律法的冗長記載。神曾一再警責他們,最後,乃用審判結束了用律法試驗人的方法,先是以色列國,後是猶大國;均被逐出迦南地,分散天下,直至今日。一班猶太遺民,曾由以斯拉,尼希米帶領回國,時候到了,基督就藉着他們到世上來「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後來基督被猶太人和外邦人,同謀釘在十字架上。這時代中,全部舊約已經寫成,其中從出埃及記第十九章至瑪拉基書第四章止,按性質說,是屬於律法的,原來僅適用於猶太人的。
1.人起初的情形。出十九:l-4。
2.人的責任。出十九:5-6;羅十:5。
3.人的失敗。王下十七:7-17,19;徒二:22-23。
4.神的審判。王下十七:1-6,20;王下廿五:1-11;路廿一:20,24。
(6)恩典時代-主耶穌基督的代死,引進了純粹恩典的時代。這純粹恩典,就是人得着他所不配得的憐憫,也是神以義賜給人,和在律法時代神要人行義的方法不同。現在這永遠的完全的救恩,憑着人的信,白白地賜給猶太人和外邦人。全部新約聖經都是在這時代的初期寫成的。記載基督生平和教訓的四福音,是介乎律法和恩典時代的中間,所以兼有兩時代的特徵,至於使徒行傳和書信,卻是完全屬於恩典時代的了。聖經預言恩典時代的結局,是這不信的世界和背道的教會受審判。
1.人起初的情況。太十八:11,羅三:19,23。
2.人的責任。約一:11-13;約三:36。
3.預言中人的失敗。路十八:8,路十九:12-14,太廿四:37-39。
4.神的審判。帖後二:7-12。
結束這個時代的頭一件事,將是主耶穌從天降臨,睡了的聖徒要先復活,連同活在世上的信徒,一同被提「在空中與主相遇」,帖前四:16-17。此後,有一段短時期,名「大災難」。太廿四:21-22;番一:15-18;但十二:1;耶三十:5-7;啟七:14。大災難之後,主耶穌帶着權柄和大榮耀親自復臨大地,以審判結束第六個時代,進入第七個即最後的時代。太廿四:29-30;太廿五:31-46。
(7)國度時代-基督復臨,以審判潔淨全地之後,祂要作王轄管復興的以色列人和全地一千年,這時期普稱為千禧年。耶路撒冷是祂的權力中心,這時代的聖徒,也要與祂一同作王。徒十五:14-17;賽二:1-4;啟十九:11,21;啟廿:1-6,賽十一:1-16。當撒但「暫時被釋放」的時候,牠看出人的天性,仍舊傾向罪惡。所以,牠很容易聚集列國,去與主和祂的聖徒爭戰,如是這最後的時代,也和以前各時代一樣,在審判中結束。白色大實座設立了,死了的惡人都復活,受最後的審判,以後就有「新天新地」—永世開始了。啟廿:3,7-15;啟廿一:1-27,啟廿二:1-21。
附聖經歷史紀年:
從亞當至洪水━無罪和良心時代(1656年)
從洪水至亞伯蘭━人治時代(427年)
從亞伯拉罕至西乃山━應許時代(430年)
從西乃山至各各他━律法時代(1524年)
從各各他至帖前四:16-18━恩典時代(?年)
從帖前四:16至太廿四:29-30━大災難(或是7年)
從太廿四:29-30至啟廿:7━國度時代(1000年)
從啟廿:7-11「暫時」(?年)
從啟廿:11至啟廿一:1(?年)
第一段━聖經
第五課-聖經的分段(續):
式-按靈訓分段
二、按種族分段
無論誰讀聖經,若稍稍留意,就不能不看出聖經上過半的話,是講及一個民族━以色列族的。也能看出他們在神的工作和計劃中,佔了一個特殊的地位。神將他們從世人中,分別出來,和他們立約,賜給他們各種特別的應許,這些應許,神未嘗賜給別族的人。
惟有以色列人的歷史,載在舊約的事蹟和預言中━其他的民族,則僅在與以色列人有接觸的時候才提到。我們若再往下考查,就會發現另一個聖經裏常常提到的特別團體,就是教會。這教會二字,是從希臘文翻出來的,原意是「蒙選召出來的團體」。
這個團體,像以色列人一樣,也和神有一種特別的關係,有神所賜的各種特別應許。我們也要在聖經分別人類的事上,看出有一類很少提到,卻樣樣和以色列人及教會不同的人,這就是外邦人。
單按人類自己來說,無論以色列人,教會和外邦人,都同是亞當的後代。徒十七:26。從亞當被造到亞伯蘭蒙召這一段時間內,所有的人類,神都一視同仁,沒有那一類人受到特別的待遇。
所以從創世記第一章一節到第十一章九節同樣論到人類三大分類中的兩類━猶太人和外邦人。從創世記第十一章十節至瑪拉基書第四章六節,猶太人最顯要,教會卻隱藏不顯(弗三:9-10),至於外邦人,不過偶有提及而已。
四福音裏,猶太人還是最顯要,教會也被提到,在廣傳音給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時候,就快出現。(羅十五:8;太十六:18;太卄八:19-20)。從使徒行傳第一章一節至啟示錄第四章一節,最顯要的乃是教會,猶太國暫時被撇開,外邦人和猶太人中的個人—尤其是外邦人—成為神所注意的人。
從啟示錄第四章一節至第十九章廿一節,猶太人,外邦人和叛道的基督教一同出現。猶太人,外邦人和教會地位的比較,可從下列經文中略略看出:猶太人—羅九:4-5;約四:22;羅三:1-2。外邦人—弗二:11-12;弗四:17-18;可七:27-28。教會—弗一:22-23;弗五:29-33;彼前二:9。
1.猶太人
以整個國度而言,耶和華對以色列人所有一切的關係,都是屬地的。如果全國信實順服,神就將屬地的偉大,富足和權力,應許給他們。反之,就要被神「分散在萬民中,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申廿八:64。就是彌賽亞的應許,也是叫「地上的萬族」因祂得福。創十二:3。
2.教會
聖經指示我們,以色列人和教會,並非自始就有的,它們各有各的開頭的記載。以色列人的起頭,是在亞伯蘭蒙召的時候。再看教會的誕生,(或會出於我們意料之外,因為我們或者都曾聽說亞當和列祖,都在教會之內)。我們發現她在基督降生以前或基督在世的時候,實不存在,因為當基督講及祂的教會時,也把她當作未來的事。
我們再看以弗所書第三章五至十節,就知道舊約預言中,對教會沒有提過一次,教會在以前世代裏,是「隱藏在神裏」的奧祕。從聖經裏我們看出教會的產生,在使徒行傳第二章,她在地上的工作,以帖前四章一節為終結。
以色列人和教會不同的地方—比較聖經中對於以色列人和教會所說的話,我們看見他們的起頭,蒙召,應許,敬拜,行為的原則以及將來的結局,都是不同的。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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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
以色列人 |
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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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卷出處 |
創十二:1 |
來三:1;腓三: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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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廿四:35 |
可十:23;雅二: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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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廿一:24-25 |
太五: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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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七:1-2 |
太五:44;林前四: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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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八:7-8 |
太八:20;彼前一:4;林前四: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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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廿一:18-21 |
路十五: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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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廿八:7 |
約十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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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廿八:13 |
太十八:4 |
聖經中關於以色列人和教會的未來的預言,更是令人驚奇的。教會將要從地上完全被提,而復興的以色列人,卻仍將擁有屬地的極大榮耀和權力。請看:
a.教會-約十四:2-3;帖前四:17;腓三20-21; 約壹三:2;啟十九:7,9;啟廿:6。
b.以色列人-路一:31-33;徒十五:14-16;羅十一:1,11,24-26;賽十一:11-12;賽十四:l;耶十六:14-15;耶廿三:5-6;耶卅二:37-38;番三:14-15。
以色列人從前是:
(1)在普世拜偶像的人中,為獨一無二的神作見証人。申六:4;賽四三:10,12。
(2)向列國表明侍奉獨一真神所得的福氣。申卅三:26-29;代上十七:20-21;詩一四四:15。
(3)興起了寫書的人,也把神所默示的話保存下來。羅三:1-2;申四:5-8。
(4)保守彌賽亞的應許的人。創三:15;創十二:3;創廿:12;創廿八:10,14;創四九:10;撒下七:16;賽五五:3-4;太一:1。
教會現在是:
(l)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頭。弗一:20,23;林前十二:12-13;弗五:30。
(2)基督的新婦。林後十一:2;弗五:31-32;啟十九:7-8。
(3)神的居所和聖殿。彼前二:5,弗二:19-22。
(4)表彰恩典的器皿。弗二:7。
(5)表彰神的智慧的實例。弗三:10。
(6)與神的兒子同作後嗣,同掌王權的團體。羅八:16-17;啟廿:6。
(7)新約的祭司,基督是大祭司。彼前二:5;啟一:6。
這當然不是說,一位虔誠的猶太人,在他去世的時候,沒有上天堂去。猶太人和蒙恩信徒不同的地方,乃在神用以激勵猶太人成為敬虔的賞賜,是屬地的,不是屬天的。
所以,以色列人和教會的根本分別,在乎以色列人是屬地的,目的在於地,教會是屬天的,目的在於天。以色列人是在按行為所立的約下,教會卻是在無條件的恩典中的子民。
我們可以確定的說,教會是因猶太化的書,以致攔阻她的進步,淆亂她的使命,損害她的靈性,較之其他一切原因而加的損害,更重更深。
教會不單沒有行走命定的與世界有別,受逼迫,受恨惡,遭窮困,無抵抗的道路,反而使用聖經中對猶太人所說的話,掩飾自己,降低自己的目標,去講求世界文化,積儹錢財,拘泥儀式,注重建築華美教堂。
第一段━聖經
第六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一、兩次降臨
鑰節:彼前一:11
無論何人,若詳細研究舊約中關於彌賽亞降臨的預言,總要覺得希奇,因為有兩方面的預言,好像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預言說,彌賽亞來的時候,是輭弱卑微,常經憂患,像根出於乾地,無佳形美容,使人羨慕,面貌憔悴,手足被釘,神和人都離棄祂,並且與惡人同葬。(賽五三:1-12;賽七:14;詩廿二:1-18;但九:26;亞十三:6-7;可十四:27)。
另一方面預言說,彌賽亞來的時候,是一位榮耀無敵的君王,用威嚴的審判,潔凈大地,招聚分散的以色列人,恢復大衛的實座,比所羅門的榮華更多,由此實現一個極平安極公義的國度。(賽十一:1-2,10-12;;申三十:1-7;賽九:6-7;賽廿四:21-23;賽四十:9-10;耶廿三:5-8;但七:13-14;彌五:2;太一:1;太二:2;路一:31-33。
時候一到,一切彌賽亞受苦的預言,就從以賽亞所記為童貞女所生,彌迦所記生在伯利恆起逐一按着字面確切應驗了。但猶太人不願接待這「溫柔的,又騎着驢,就是騎着驢駒」的王,反將祂釘在十字架上。亞九:9與太廿一:1-5等同看,約十九:15-16。
然而,那些確實論到大衛的子孫在地上掌權的預言,到底如何呢?我們應當注意:這些預言和彌賽亞受苦的預言在聖經篇幅上說,是八與一之比。彌賽亞在地上的榮耀,確實是舊約預言中的大題。
這個問題的答覆,就是彌賽亞二次降臨,這是基督和每個寫新約者的見證。那時一切關於彌賽亞地上得榮的預言,都要像彌賽亞受苦的預言一樣地逐字逐句準確的應驗。
(1)神對以色列人的應許中,需要我們的主再來。申三十:1-6;賽十一:10-12;耶廿三:5-8;何三:4-5;徒十五:14-16;亞十二:10;亞十三:6,亞十四:4-9;路一:31-33;太廿四:27-30。
(2)關於外邦人的預言中,需要我們的主再來。賽十一:10;徒十五:16-17。
(3)神對於教會的應許中,需要我們的主再來。約十四:l-3;啟廿二:12;約壹三:2;帖前四:16-17;徒一:2;啟廿二:20;腓三:20-21;多二:13;此外新約中還有三百多處,記載基督必要再來的話。
基督自己告訴我們,全部舊約的主題,就是「基督受苦難,後來得榮耀」彼前一:11;啟廿四:25-26。受苦的事,現已應驗,「得榮耀」的事即如復興以色列國,基督作王一千年等事,當然也就隨着應驗。
這樣我們就可看出聖經中一切預言,都是以此為分界:不是屬於彌賽亞第一次降臨的事,就是屬於第二次降臨的事。
第一段━聖經
第七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二、律法和恩典
真理上最顯著的分劃,就是律法和恩典。這兩種相反的原則,表現了兩個最重要的時代―猶太人的和基督徒的―的特徵。
「律法本是藉着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基督耶穌來的。」約一:17。聖經中從出埃及記第廿一章一節至瑪拉基書第四章六節的鑰字,就是「律法」。聖經中從四福音所記基督被釘至啟示錄末了的鑰字,就是「恩典」。四福音兼有律法和恩典的性質。
這當然不是說,在摩西以前沒有律法,也不是說在耶穌基督以前就沒有恩典和真理。神禁止亞當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就是律法。(創二:7)而神的恩典也在耶和華神尋找犯罪的人,用皮子作衣服,給他們穿上(創三:21)這件事上,親切地彰顯了出來。這是「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的美好預表。從顯示神局部的旨意和恩慈的意義上說,律法和恩典,自始就存在,這點聖經上已有充分證明。但聖經上所說的律法,是指藉着摩西傳的。律法是從西乃山到加畧山時代中的特色,正如恩典是從加畧山至教會預定被接時代中的特色一樣。
然而,我們最當注意的是:聖經中無論在那一個時代裏,從沒有把律法和恩典混在一起,因為律法和恩典的地位和工作,是迥不相同的:律法是神的禁止和要求,恩典是神的尋求和賞賜,律法定人的罪,恩典饒恕罪人,律法咒詛人,恩典把人從咒詛中救贖出來,律法叫人死,恩典叫人活,律法叫眾人在神面前啞口無言,恩典叫人開口讚美神,律法叫人因罪遠離神,恩典叫罪人親近神,律法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恩典說「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律法說「要恨你的仇敵」,恩典說「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律法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思典說「因信得生」;從來沒有宣教士宣傳律法,恩典卻被人遍傳萬民,律法把最好的人一律定罪,恩典叫最壞的人白白稱義。(路廿三:43;羅五:15;提前一:15;林前六:9,11)律法的法則是試驗人,恩典的法則是恩待人,律法用石頭打死犯姦淫的婦人,恩典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在律法之下,羊為牧羊的人死,在恩典之下,牧人為羊捨命。
聖經中處處將律法和恩典列在極端相對的地位上。把它們混在一起,像時下許多流行的教法一樣,就把兩樣都破壞了:律法既失了它的威嚴,恩典也失了它的寬大。學者應當注意:新約上所說的「律法」,除了有幾處例外,都是指着摩西所傳的律法。至於人將所謂「道德」律,即十條誡和「禮儀」律即猶太人敬拜,獻祭,作祭司的規條分開是完全不合聖經的。整個律法即道德律和禮儀律,構成一個完備的體系。一位猶太人稱為「義」路一:6,非因他從來沒有犯過誡命,乃因他犯了罪以後,照着律法所要求的獻上了祭物。這就是「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意思。腓三:6。除了拿撒勒人耶穌以外,沒有人會完全守了十條誡命。然而,有時候新約上所說的律法,卻僅指着十誡而言,如羅三:19-20; 羅七:7;加二:16;加三:13等。
我們也要記得:在禮儀的律法中,包藏了那些奇妙的預表,就是主耶穌的為人和工作的美妙的影兒,指着祂如何作祭司和祭牲。這些預表,會叫屬靈的人又驚奇又喜愛。詩篇上的話語,若衹看作「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林後三:7),就成為不通的;若把那些話,當作預表看,形容那些可愛的恩典,其中的意思就明顯了。例如詩一:2;詩一一九:77,97。
(一)律法:
(1)律法是甚麼?—羅七:12,14;提前一:8;加三:12。
(2)律法是給誰的? —出廿:2;申五:1,6;可十二:29;羅二:14;加三:25;羅七:4-6。
(3)律法的效果—羅三:20;羅七:7-9;加三:10,19,24;雅二:10;林後三:7,9;林前十五:56。很明顯的,神在人類生存二千五百年後(約一:17;加三:17),頒佈律法的目的,無非要叫罪人知罪,也知道自己按神公義的要求說,是絕無可救。十條誡命不過純是定罪和死亡的職事,連同禮儀律成了一位引我們到基督那裏的啟蒙師傅。(就是帶領幼童的人。)
(4)律法所不能行的—羅三:20;加二:16,21;加三:11;羅八:3;徒八:39;來七:19。
(二)恩典
(l)恩典是甚麼?
多三:4;弗二:7;提前一:15;約三:16;羅四:5;羅五:8。
(2)甚麼是神在恩典裏的目的?
弗二:8-9;多二:11-13;多三:7,羅三:24;羅五:2;徒廿:32;弗一:6-7;來四:16。恩典是包羅一切,何等完備。恩典救人,稱人為義,使人被建立,叫人蒙悅納,贖人的罪,赦免過犯,賜人基業,賜人地位,預備寶座,使我們可以坦然無懼來到寶座前得憐恤,得幫助,教我們怎樣做人,賜我們有福的盼望。
(3)恩典和律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則,它們不能混為一談:
羅四:4-5;羅十一:6;加三:16,18;加四:21-31。
(4)信徒不在律法之下:
羅馬書第六章講了信徒與基督同死的道理以後,(l-10節),從第十一節起,開始講信徒行為的原則—生活的規律。這是其餘十二節所講到的主題。第十四節說出拯救的大原則:這個拯救,不是指脫離罪刑(這刑罰已由基督的寶血償付了。)乃指脫離罪的權勢,不再被罪所轄制。「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惟恐這將引到可怕的「惟信主義」(Antinomianism)說:敬虔的生活是不關重要的,所以聖靈接着說:「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羅六:15。每一位已經重生的人,都必回答說:「阿們」,「阿們」。於是羅馬書第七章引出了另一個脫離律法的原則。「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着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侍主,要按着心靈的新樣,不按着儀文的舊樣。」羅七:4-6。參看第七節,就可以知道,這不是指着禮儀律說的。「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們可以向神活着。」加工二:19。「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三:23-25。「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衹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提前一:8-9。
(5)信徒生活的規律:
約壹二:6;約壹三:16;彼前二:11;弗四:1-2;弗五:1-2,8,15-16;加五:16;約十三:15約十五:10,12;約十四:21;約壹三:22-23;來十:16。(註)我們聯想到神所指定安放法版的地方,是在約櫃裏面,這是很有意義的。放在一起的,還有「盛嗎哪的金罐,和亞倫發過芽的杖」,一個預表基督是我們在曠野中的糧食,另一個預表基督的復活,兩樣都顯示恩典。它們都給精金的施恩座遮蓋着,這施恩座是洒贖罪祭牲的血的地方。神的眼必先看見這證明祂的公義,消除祂的怒氣的血,然後才看見被世人所破壞的律法(來九:4-5)。
(註)從母愛中,可以看到本原則一個很好的例證。國家的法律規定:父母要愛護他們的兒女,凡故意違背的,要受處分。然而國中到處有快樂的母親,她們完全不知道國家有這樣一條法律,但卻熱切地愛護着她們的兒女。這律法是在她們的心裏。
第一段━聖經
第八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三、信徒的兩種性情
聖經告訴我們,每一位重生的信徒,都有兩種性情。一個是與生俱來,完全敗壞,無可救藥的壞性情,一個是由重生得來的,就是神自己的,純良的新性情。
(一)舊人
l.舊人的受造和墮落-創一:26;創二:16-17;創三:12-13,17,19,22-24;羅五:12。
2.舊人的虛幻和輭弱-伯十:20;伯十四:1,詩九十:3-10;賽四十:6-8。
3.舊人的罪性-詩五一:5;耶十七:9;可七:21-23;林前二:14;羅八:7-8;弗二:3。這些經 文證明沒有重生的人,無論他有甚麼才幹,怎樣有修養,怎樣和靄,怎樣慷慨,怎樣虔誠,怎樣在家中為好丈夫,為慈父,在社會中如何忠實,正直,勤謹―他或有這一切的好處,然而卻有三件他所不能行的事,就是他不能順服神,不能討神的喜悅和不能明白神的旨意。信心上最難的事,就是去接受神對人類本性的看法,去認識我們那些和靄善良的朋友,雖然常常忠於職守,對人的苦楚滿有同情心,對有益於人的事莫不竭力以赴,但卻仍是極端藐視神的真道,與神兒子的捨命流血的救恩無分無關的人。一位文明高尚的女子,雖然不敢以謊言欺人,但她卻仍天天以神為說謊者。約壹一:10;約壹五:10。
(二)新人
下面的經文,叫我們知道新人的來源和新人的品性。我們可以看出:一位信徒在他還有那未曾改變,也無法改變的老性情的時候,就接受了一位「新人」。「基督在你們心裏,成了有榮耀的盼望」。「這新人是照着神的樣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重生是新造,不是變化,是接受新的東西,不是舊東西的改變。約一:12-13;約三:3;弗四:24;林後五:17;加二:20;加三:26;歌一:27;歌三:3-4;腓一:21;彼後一:4;羅八:10;約壹五:11。但這個出於神的新性情,就是某督自己的性情,在信徒裹面與他的老性情同時存在。說:「現在活着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裏面活着」的保羅,也說:「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羅七:21);「我厭惡自己」的,正是「完全正直的人」約伯;但以理是神所重用的人,當他看見榮耀的亙古常在者的時候,就說:「我見了這大異象,就渾身無力,面貌失色。」這兩種性情,彼此常有爭戰,留心研究羅馬書第七章14至25節中兩個「我」的爭戰,就是舊掃羅與新保羅的爭戰。這樣的經歷,常叫幼稚的信徒惶惑和灰。羅馬書第七章,是一位重生的人和他的老自己爭戰的記錄,因此都是「人」的話。「我所願意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我倒去作」。這是傷心的自認失敗的話,多少基督徒都會同聲一嘆!羅馬書第八章裏,這爭戰仍在進行,可幸的是不再是「人」的活動,這時候再無苦楚。因為,保羅已離開了爭戰,這爭戰已成為肉體—大數的掃羅—和聖靈的爭戰,保羅這時已安靜得勝了。
(三)得勝老性情的秘訣
羅六:11;羅八:2,12,13;羅十三:14;加五:16-17。
第一段━聖經
第九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四、信徒和掛名的信徒
自從神有祂自己的百姓在這地上以來,這百姓常受雜住在他們中間,卻不屬乎他們的那些人,極大的擾亂。這一種情形,要從伊甸園門口起,直延續到世界的末了。「人子要差遺使者,把一切叫人跌倒的和作惡的,從祂國裏挑出來……那時義人在他們父的國裏,要發出光來,像太陽一樣。」太八:41-43。聖經承認稗子和麥子互相撓雜的事實━掛名信徒,雜在真信徒之間━,使許多聖經學者大加誤會,竟把聖經中那些專對自欺者或假冒為善者所下的警告和勸勉,應用到神的兒女身上去。這種真假相混的事實,在聖經中有許許多多的記載,請看:創四:3-5;林後十一:13-15;尼七:63-65;尼十三:l-3;太十三:24-30,37-43;民十一:4-6;彼後二:1-2;出十二:38;加二:4。在一課的篇幅中,是不可能將所有分別真信徒,和假冒為善者,守例者,自欺的律法主義者的經文,一一指出來的。這些律法主義者,是用自己的行為去作成救恩,不是把已接受的白白救恩「表彰出來」。請看腓二:12-13和弗二:8-9。下面的經文,足能將這些界限分清:
(1)真信徒是得救的,掛名的信徒是滅亡的。
比較 真信徒 假信徒
經卷出處
路七:50 徒:八3,21
徒:二:42 約壹二:19
約十:27,29 太十二:43,45
約六:37,39 約六:64,66
太廿五:10 太廿五:11,12
羅三:22 太廿三:28-33
啟十九:7-8 太廿二:11,13
約十:14,提後二:19 太七:22-23
約六:47 雅二:14
來十:39 來十:38
(2)真信徒是得賞賜,假信徒是被定罪。
比較 真信徒 假信徒
經卷出處 太廿五:19-23 太廿五:24-30
路廿二:42-44 路十二:45-47
歌三:24 太七:22-23
有些經文不免有難於解釋的地方,但藉着禱告和用心研究並緊記這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切勿用自己疑惑或難明白的章節,去反對一個清楚肯定的章節,這樣必然會得着亮光。不要用「如果」去反對「實實在在」,不可用希伯來書六章六節(註)去反對約翰五章廿四節。加畧人猶大和彼得這兩個人的事,該是不難解釋的,因為猶大根本就不是信徒。見約六:68-71,而彼得自信之後卻無時不是信徒。路廿二:31-32。
細讀太十三:28-29;林前四:5。(註)聖經上沒有說這樣的人曾有過信心。這是一位完全離棄神的拯救的人的光景,這人甚致會有分於聖靈的責罪的工作。約十六:8-11。
第一段━聖經
第十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五、信徒的地位和信徒實在的情況
要了解聖經,特別是使徒書信,就當知道信徒的地位和信徒實在的情況或行為這一個重要的區別。在書信中,有許多地方論到信徒的地位,也有別的經文,論到信徒實在的靈性光景。信徒的地位,是基督工作的結果,在他用信心接受基督的那一剎間,就已完全得着。信徒信主以後的行為,不能在他得神恩惠的資格上,增添甚麼,也不能在他已經完全安穩的地位上,加增甚麼。在神的眼光中,惟靠信心能得着地位。一位最懦弱,最愚拙,最無用的人,衹要他真心相信主耶穌基督,在神面前,他就和一位最有名的聖人,同享一樣的權利。從下面所引的經文中,我們可以略略看出這權利或地位是指着甚麼說的。
約一:12;彼前一:4-5;彼前二:9;羅五:1-2;來十:9;弗二:4-6;林前十二:13;約壹五:l;弗一:11;啟一:5-6;約三:16;弗一:3;弗二:13;弗五:30;羅八:17;約壹三:2;西二:10;約壹五:3;弗一:6,13;林前六:19。
這些奇妙的事,在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身上,每一件都是真實的。這些榮耀的事項中,沒有一樣是因着禱告,殷勤事奉,守禮拜,賙濟人,克己,聖潔生活或任何其他善行得來的。所有都是神的恩賜在基督裏,賜給信靠基督的人。因此,這一切同樣屬於每一位信徒。
至於信徒在實際上的行為如何,那是另一問題,當然,在神的眼中看來,信徒的行為,遠不及信徒的尊榮地位。他的行為,不能像他的地位一樣,立刻變成那樣的尊貴,聖潔和屬天的。
(一)比較的例子:
地位 實在情況
林前一:2-9 林前一2-9;林前三:l-3,林前四:18; 林前五:2
林前六:11 林前六:7
林前六:15上 林前六:15下
太十六:17 太十六:23
西1:12-13 西三:8-9
(二)神在恩典中的次序,是先將那極高貴的地位,賜給信徒,以後再規勸信徒,去維持與地位相稱的實際情況。
恩賜 規勸
羅六:6 西二:20
太五:14 太五:16
提後一:9 腓二:12
弗二:6 西三:1
西三:4 西三:5
弗五:8 弗五:8
帖前五:5 帖前五:6
帖前五:9-10 帖前五:11
來十:10 約十七:17
林前一:30 帖前五:23
來十:14 腓三:12
腓三:15 來六:1
約壹四:17 約壹二:6
我們可以說,信徒接受基督以後,神在他身上所作的工夫,即如:用真道使他成聖,潔淨他的良心(約十七17;弗五:26),父神的管教(來十二:10;林前十一:32),聖靈的工作(弗四:11-12),曠野道路中的一切困難和試煉(彼前四:12-14),與及主再來時(約壹三:2)使他改變形像,這一切功夫,無非要使他的品行,完全與他重生那一剎所得的地位相稱。他是在恩典中成長,但卻非漸漸進入恩典裏面。
第一段━聖經
第十一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六、救恩和賞賜
新約聖經裏面有為失喪的人預備的救恩道理,也有為忠心侍奉主,得了救的人預備的賞賜的道理。這一點,對於解經上是極關重要的。學者應當理解其中的分別。那分別可在下列比對經節中,留心觀察出來。
(1)救恩是白白的恩賜
約四:10,啟廿二:17;弗二:8-9;賽五十五:1;羅六:23。但與白白救恩相對比的,當注意:
(2)賞賜是由工作得來的
太十:42;啟廿二:12;路十九:17;提後四:7-8;林前九:24-25;林前三:11-15;啟二:10。[這裏不是說士每拿聖徒已經得着的「生命」,乃說一個「生命的冠冕」。冠冕是所得的賞賜或榮譽的表號。聖經上共提到五個冠冕:喜樂的冠冕,是工作的賞賜(腓四:1;帖前二:19);公義的冠冕,是忠心作見證的賞賜(提後四:8),生命的冠冕,是忠心受試煉的賞賜(雅一:12;啟二:10);榮耀的冠冕,是忠心受苦的賞賜(彼前五:4;來二:9);和不能壞的冠冕,是處事有節制的賞賜(林前九:24-25)]。
(3)救恩是現在得着的
約三:36,提後一:9,約壹五:11;約五:24;路七:50;約六:47;多三:5。講到救恩的章節,是用現在時式,講到得賞的章節是用未來時式。
(4)賞賜是將來得着的
太十六:27;彼前五:4;路十四:14;提後四:8;啟廿二:12;太廿五:19。神應許以屬天的永遠的尊榮,賞賜忠心工作聖徒的目的,是要他們不追求屬世的財富和享樂,叫他們在逼迫火煉中能忍耐,在基督徒德性的鍛煉上得勉勵。請看:來十一:8-10,24-27;太五:11-12;太十:41-42;路十二:35-37;西三:22-24;路十四:12,14;但十二:3;提後四:8;來十二:2-3;約四:35;來六:10。最後,讓我們留心啟示錄第三章十一節警誡的話。
第一段━聖經
第十二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七、兩次復活
聖經真理講得很清楚很肯定:所有死人,都要復活。聖經上沒有別的道理,比復活的道理講得更真確,更看重,在基督教中也沒有任何別的道理,比復活的道理更關重要。(林前十五:13-14)但要注意:聖經沒有說,所有的死人,都要同時復活。有一部份聖徒已經復活過了。太廿七:5-53。
有兩次復活,還在未來:其時間既不相同,復活的人,也有分別。這兩次復活,常用這些字樣去分別:「復活得生」,「復活定罪」,「義人復活」等。論到這個要題的經節如下:約五28-29(如果有人以為此處的「時候」二字,是指着這兩等人同時復活而言的話.我們則可回答說:那二十五節裏「時候」兩字,到現在已經有二多年了。再看彼後三:8,林後六:2;約八:56中的「一日」或「日子」。)路十四:13-14;林前十五:22-23;帖前四13-16;腓三1;啟廿:4-6。
聖經裏明明說:信徒的身體,要從不信的人中間復活過來,且在非信徒復活之前一千年,被提到空中,與主相遇。我們要緊緊記住,復活的道理,僅指着死心人的身體而言,他們的靈,一離開身體,依然還有知覺去享福或受苦。
第一段━聖經
第十三課-聖經的分段(續):
叁-按其他分段
八、審判
在基督教的著作中,常有「普審判」的名詞,是聖經中所沒有的。其實聖經裏甚至連有關這名詞的一點觀念也沒有。彭體濶司特博士(Dr.Pentecost)說得好:「基督教圈子裏,有一種有害的習慣,就是把審判,當作天地末日的一件大事,以為那時候所有人類,無論聖徒,罪人,猶太人,外邦人,活人,死人,都要站在「白色大寶座」面前,一同受審判。再沒有別的說法,比這種論調更不合聖經教訓的了。聖經裏提到許多審判。
除了啟示錄所描述的那些可怕的審判外,聖經中另提到七種審判,這些審判,彼此不同的地方,約有四點: (一)關於受審判的人。(二)關於審判的地點。(三)關於審判的時間。(四)關於審判的結局。
(1)信徒的罪,已經受了審判:
時間—主後三十年;地點—十字架上;結局—死歸基督,義歸信徒。約十九:17-18;彼前三:18;林後五:21